保修阶段(缺陷责任期)监理
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2017-09-15 12:43 浏览次数:
- 本文摘要:在本工程竣工后,监理应协助业主做好下列使用前的准备工作,使工程尽快投入正常使用,在使用过程中,还应配合业主在保修期内,做好对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返修工作事宜 (一)、协助业主组织和参与联动调试和项目动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。 (二)、建设工程承包...
在本工程竣工后,监理应协助业主做好下列使用前的准备工作,使工程尽快投入正常使用,在使用过程中,还应配合业主在保修期内,做好对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返修工作事宜
(一)、协助业主组织和参与联动调试和项目动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(二)、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,监理人员要审定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。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,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。工程的保修期限必颁符合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”第四十条的规定。
(三)、监理部在工程竣工后,指定1名监理人员兼管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,在保修期,监理人员约请施工单位,设备供应单位定期向用户进行回访听取用户的意见,查询和调查现场、对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确认、商讨进行返修的事项。
(四)、保修期间,施工单位接到修理之日后1 5夭必须派人修理,监理人员负责督促检查。施工单位如不能近期修理,业主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修理,因原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修费用。业主在保修金内扣除,监理人员确认。
(五)、施工单位在进行质量修理时,监理人员要实施旁站监理。修理工作完成后,监理人员要组织业主、施工单位进行验收。验收合格认可后,才能结算和退还保修金。
(六)、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额的支付
办法所支付的保修金。业主应告知监理人员,以便在保修期满后,业主与施工单位结算和退还保修金时,监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。
(七)、出现质量缺陷时,监理要会同业主等单位确认责任方,维修工程的经济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;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、标堆和设计要求施工,造成的质量缺陷,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。
(八)、保修期内,将安排负责人在房管部门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审核维修方案,对工程维修工作量进行确认,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,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汇报维修工作结果。
(九)、参加工程保修期限内的质量回访,并将回访记录提交委托人。
(一)、协助业主组织和参与联动调试和项目动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(二)、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,监理人员要审定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。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,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。工程的保修期限必颁符合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”第四十条的规定。
(三)、监理部在工程竣工后,指定1名监理人员兼管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,在保修期,监理人员约请施工单位,设备供应单位定期向用户进行回访听取用户的意见,查询和调查现场、对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确认、商讨进行返修的事项。
(四)、保修期间,施工单位接到修理之日后1 5夭必须派人修理,监理人员负责督促检查。施工单位如不能近期修理,业主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修理,因原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修费用。业主在保修金内扣除,监理人员确认。
(五)、施工单位在进行质量修理时,监理人员要实施旁站监理。修理工作完成后,监理人员要组织业主、施工单位进行验收。验收合格认可后,才能结算和退还保修金。
(六)、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额的支付
办法所支付的保修金。业主应告知监理人员,以便在保修期满后,业主与施工单位结算和退还保修金时,监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。
(七)、出现质量缺陷时,监理要会同业主等单位确认责任方,维修工程的经济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;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、标堆和设计要求施工,造成的质量缺陷,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。
(八)、保修期内,将安排负责人在房管部门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审核维修方案,对工程维修工作量进行确认,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,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汇报维修工作结果。
(九)、参加工程保修期限内的质量回访,并将回访记录提交委托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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